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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经费预算及收入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2016-03-01 10:28   审核人: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

经费预算及收入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我校经费预算及收入支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二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分级审批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编制的总原则: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收支平衡。

第六条 每年由计财处参考上一年度的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编制学校财务收支预算方案。

第七条 财务收支预算方案经学校党委会审批同意方可执行。执行过程中,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在财力可能的范围内确实需增加的支出,二万元以内(不含二万元)经部门申请,提交分管财务的校领导签批同意,予以调整或追加;二万元以上(含二万元)五万元以下(不含五万元)经部门申请,交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同意后,提交校长签批同意,予以调整追加;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不含五十万元),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予以调整追加;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予以调整追加。

第八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学校正常运行,经学校批准的财务收支预算方案中各项目指标金额按年度上账。各系、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支出。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学校收入主要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含财政基本拨款、上缴国库预算外转预算内收入及项目支出补助收入三部分。

二、教育事业收入。主要包括本专科及研究生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考试考务费等上缴财政专户资金收入。

三、其他收入。主要包括各级科研管理部门、各科研项目合作单位转入的科研经费收入及各级主管部门拨入的专项活动经费、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应合法合规组织开展各项收入工作。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系(部)、各部门不得擅自增设未经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如确需增设,应事先提出申请,说明收费项目、对象、标准及依据,经计财处审核上报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严禁公款私存及私设“小金库”,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收坐支。

第十二条 凡涉及有专项资金存入学校账户的部门或个人,应及时向计财处提供收入经费使用规定及经费分配办法等资料,以便更好地管理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应协同配合,及时清理催缴各类欠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支出主要包括:

一、事业支出,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主要包括:(一)教育教学支出,指学校开展各类教学活动和教辅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学校各学院及学院下属不单独核算的研究所和研究中心等教学机构、校团委、学工部、学生会等学生思政教育部门、网络中心、电教中心、图书馆等教辅部门发生的支出;(二)科研支出,包括学校为完成各项科研任务发生的支出;(三)行政管理支出,指学校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含党务活动费支出;(四)后勤保障支出,包括学校统一承担的水、电、取暖等各类公用事业费、物业管理费、绿化费、车辆维持使用费、房屋及公用设施维修费、食堂价格补贴等;(五)工资及绩效支出,包括在职人员的工资、绩效和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生活补贴等基本支出。

二、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十五条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参照相关规定制定后,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各系(部)、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物资、设备、基建、维修预算金额在该年度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按采购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各系(部)、各部门应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控制不合理开支,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十九条计财处要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二十条支出审批权限:

一、学校预算范围内工资、津贴等刚性支出,由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支付。分配到各单位的经费,支出报销审批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单笔金额一万元以下(不含一万元)经费支出报销按照预算项目由各系(部)、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同意、计财处副处长审核;(二)单笔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不含三万元)经费支出报销按照预算项目由各系(部)、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同意、分管校领导审批、计财处处长审核;(三)单笔金额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不含十万元)经费支出报销按照预算项目由各系(部)、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同意、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计财处处长审核;(四)单笔支出金额十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按学院有关规定审批,计财处长审核后,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复核、学校校长审批,予以报销。

二、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范围内的支出项目,按预算管理第七条及本条报销审批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科研项目、学科建设项目、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等支出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及本条相关规定执行。

四、财政专项资金按主管部门相关经费使用文件、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通过的经费预算及本条相关规定执行。

五、社会服务资金收入支出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六、上述未提及的其他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七、上述经费的支出凡涉及基本建设、维修工程以及设备购置等资本性支出,需经审计处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审核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以上条款若与国家相关规定有冲突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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