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按照《黔南州州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黔南财行〔2014〕21号)的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本着勤俭节约、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审批,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船,下同),并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六条 部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飞机要严格控制,确因任务紧急、其他交通工具不能够直接直达目的地或出差路途较远的,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机票价格低于动车二等座票价的可乘坐飞机。
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对于实际购买票价的路线距离超出出差应到目的地路线距离而产生的多余票价金额,应由个人自行负担。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住宿标准 级 别 |
州内县(市) |
州外省内 |
省外 |
厅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
400 |
450 |
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旅差费标准(见附表) |
其余人员 |
280 |
300 |
第十二条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原则上两人住一个标准间。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可以单人住一个单间或标准间,财务部门根据出差人数和性别的实际情况,在规定限额内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超过住宿标准限额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按自然(日历)天数包干发放。
第十六条 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元,省外出差按中央和国家机关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十八条 经批准参加会议和培训的,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有效证明,按照黔南财行[2015]2号文件规定2内的培训按旅差费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3天以上的培训,州内按每人每天30元、省内(州外)每人每天40元、省外按每人每天50元报销伙食补助费。到国内访学、单科进修的按每人每天补助10元。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安排就餐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伙食费,对于应交而未交伙食费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以下标准包干使用:省内县(市)(除市、州府所在地)每人每天30元;省内除贵阳以外的市、州政府所在地每人每天50元;贵阳市政府所在地和省外每人每天80元。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用,包含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定额范围之内,不再另外报销。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需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对于应交而未交相关费用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六章 学生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实习实践、社会调研、各类竞赛和科研等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在学校规定的经费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一)学生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火车可乘坐硬座、动车二等座和硬卧(晚10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连续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可购买硬卧);轮船三等舱及以下;无火车轮船的地区,可乘长途公共汽车或其他交通工具。
(二)学生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就近(直达)原则,报销学校到出差地点往返差旅费。若出差终了学生就地放假,或放假终了学生由家庭所在地去出差地点的,按学校直达出差地点计算所需的车、船票价。
(三)学生应尽可能借用或租用对方单位的住房,住宿费应本着勤俭节约原则在每人每天80元标准以内凭据报销。学生出差期间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四)因特殊原因超出上述报销标准的,须写明情况,由经费主管人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在国家差旅费限额标准内报销。
第二十五条 本专科学生外出实习由教务处审批;研究生外出实习由研究生处审批;其他学生参与项目外出调研,由项目经费主管人审批。
第七章 探亲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报销一次往返硬座车票或轮船末等舱位票,已婚职工每四年可探望父母一次。
第二十七条 探亲人员年满五十岁并连续乘火车24小时以上的,可购硬卧车票,并凭据报销。
第二十八条 乘长途公共汽车的据实报销。
第二十九条 探亲期间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探亲期间的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均由职工本人自理。
第三十条 对于出差任务结束后,探亲休假的,返程票按照级别对应的出差返程和探亲返程最低费用标准报销。
第三十一条 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报销探亲旅费,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审批。
第八章 其他差旅费
第三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参照黔南财行[2014]3号文件执行。因公短期出国培训,90天内(不含90天)的业务培训,参照黔南财行[2014]4号文件执行。90天以上,每人每天补助人民币100元。公派到国外访学的人员,访学期间生活补助参照财行[2013]516号文件每人每天补助5美元。
第三十三条 到州外或下基层单位(不含都匀市区)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的人员往返城之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原则上报销一次。以上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临时返回单位执行其他任务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
第三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驻外地和抽调到上级部门工作的人员,往返城之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住宿费在规定的范围内凭据报销,生活补助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调动工作差旅费的报销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审批。
第三十六条邀请专家开会或者参加调研,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或劳务费,但不得同时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七条 参加会议期间支付的会务费凭会议主办方的会议通知,税务发票或财政非税收入票据予以报销。
第九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三十九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通知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具备条件的应以公务卡结算住宿费、机票等支出。
第四十条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之间车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本单位和其他单位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一条工作人员在都匀市区内(含都匀经济开发区)执行公务的,不报销差旅费。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必须连同差旅费一起报销,事后不得补报,更不得与其他单据混在一起报销。差旅费报销中不得夹报与出差无关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十三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需填写“出差派遣单”。校级领导出差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出差审批单由党、校办主任签字;正处级干部及主持工作的副处干部出差,三天以内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的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校主要领导批准;副处级干部出差,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其余人员2人以下公务出差由各二级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学术会议、教师培训、行政培训、辅导员培训等出差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3人~5人出差由分管校领导批准,5人以上出差,需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校主要领导批准。
第四十四条 科研、质量工程等项目人员出差,需填写“出差申请单”。课题组人员出差的由二级机构负责人同意,项目负责人派遣,项目负责人是正、副处级干部的参照第四十三条执行,其他项目负责人出差的由二级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十章 监督问责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定期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计财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费
单位:元/人
出差目的地 |
住宿费标准 |
伙食补助费标准 |
省级 (普通套间) |
厅级(单间或标准间) |
其他人员 (标准间) |
北京 |
800 |
500 |
350 |
100 |
天津 |
800 |
450 |
320 |
100 |
河北 |
800 |
450 |
310 |
100 |
山西 |
800 |
480 |
310 |
100 |
内蒙古 |
800 |
460 |
320 |
100 |
辽宁 |
800 |
480 |
330 |
100 |
大连 |
800 |
490 |
340 |
100 |
吉林 |
800 |
450 |
310 |
100 |
黑龙江 |
800 |
450 |
310 |
100 |
上海 |
800 |
500 |
350 |
100 |
江苏 |
800 |
490 |
340 |
100 |
浙江 |
800 |
490 |
340 |
100 |
宁波 |
800 |
450 |
330 |
100 |
安徽 |
800 |
460 |
310 |
100 |
福建 |
800 |
480 |
330 |
100 |
厦门 |
800 |
490 |
340 |
100 |
江西 |
800 |
470 |
320 |
100 |
山东 |
800 |
480 |
330 |
100 |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费
单位:元/人
出差目的地 |
住宿费标准 |
伙食补助费标准 |
省级 (普通套间) |
厅级(单间或标准间) |
其他人员 (标准间) |
青岛 |
800 |
490 |
340 |
100 |
河南 |
800 |
480 |
330 |
100 |
湖北 |
800 |
480 |
320 |
100 |
湖南 |
800 |
450 |
330 |
100 |
广东 |
800 |
490 |
340 |
100 |
深圳 |
800 |
500 |
350 |
100 |
广西 |
800 |
470 |
330 |
100 |
海南 |
800 |
500 |
350 |
100 |
重庆 |
800 |
480 |
330 |
100 |
四川 |
800 |
470 |
320 |
100 |
云南 |
800 |
480 |
330 |
100 |
西藏 |
800 |
500 |
350 |
120 |
陕西 |
800 |
460 |
320 |
100 |
甘肃 |
800 |
470 |
330 |
100 |
青海 |
800 |
500 |
350 |
120 |
宁夏 |
800 |
470 |
330 |
100 |
新疆 |
800 |
480 |
340 |
120 |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出差派遣单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派遣人 |
|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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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
出差事由 |
|
出差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出差地点 |
|
出差人员 |
|
领队 |
|
交通方式 |
□火车(动车) □汽车 □轮船 □飞机 □跟车 |
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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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政办办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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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领导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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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出差派遣单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派遣人 |
|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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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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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事由 |
|
出差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出差地点 |
|
出差人员 |
|
领队 |
|
交通方式 |
□火车(动车) □汽车 □轮船 □飞机 □跟车 |
部门意见 |
|
校党政办办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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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领导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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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
科研、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出差申请单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派遣人 |
|
部门 |
|
职务 |
|
出差事由 |
|
出差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出差地点 |
|
出差人员 |
|
制定领队 |
|
交通方式 |
□火车(动车) □汽车 □轮船 □飞机 □跟车 |
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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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领导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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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
科研、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出差申请单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派遣人 |
|
部门 |
|
职务 |
|
出差事由 |
|
出差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出差地点 |
|
出差人员 |
|
制定领队 |
|
交通方式 |
□火车(动车) □汽车 □轮船 □飞机 □跟车 |
部门意见 |
|
|
|
校领导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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